(2015)新刑初字第240號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8-3)
(2015)新刑初字第240號
公訴機關新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葛振勇、孫豐強,山東平疇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公刑訴(2015)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艷、曹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9時許,在新泰市宮里鎮宮北村楊某家北面的院落內,因相鄰糾紛,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爭執,將李某某打傷,致李某某肋骨骨折為輕傷二級。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妻子王傳英達成調解,共賠償4萬元,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由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證人楊某某、和某某、楊某甲、楊某乙、白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肖某某、王某、趙某某、楊某丙等人的證言,住院病歷,傷情鑒定書,調解協議書,發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當庭自愿認罪,且民事部分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取得諒解,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萬 波
代理審判員 王洪鳳
人民陪審員 闞兆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趙雯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