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551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9-8)
(2015)菏牡刑初字第551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5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艷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6.7月份某日,被告人徐某甲為參加菏澤市牡丹區(英語)教師資格考試,因找人帶考,遂通過辦假證的小廣告聯系他人辦理了一張頭像為代考人頭像、身份證信息為其本人信息的居民身份證,供考試使用。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徐某乙、張某、付某的證言,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假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鑒定證明、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違反國家的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偽造居民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省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張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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