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刑初字第386號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2015-6-30)
(2015)菏牡刑初字第38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綽號“三母豬”),農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以菏牡檢公刑訴(2015)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金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5時40分,被告人趙某酒后到菏澤市牡丹區皇鎮鄉夾河趙行政村孔集村找孔某商量事情時,因孔某不在家,其妻子杜某即告知趙某改日再來。趙某不聽勸阻,并動手砸壞孔某家的大門,強行闖入孔某家中,對杜某進行打罵。杜某掙脫后,被告人趙某又追打杜某一段距離。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一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涉案書證:諒解協議書、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抓獲證明,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證言,被害人杜某、孔某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未經許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認罪態度較好,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省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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