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單刑初字第210號
——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單刑初字第21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藏,男,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單縣看守所。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以單檢公刑訴(2015)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亞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藏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單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趙某藏駕駛豫NBPXXX號“東風”牌輕型卡車,沿單虞路自北向南行駛至單虞路21KM+500M處時,將被害人王某某當場撞死。經鑒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趙某藏駕車逃逸。經單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趙某藏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趙某藏的近親屬于2015年9月9日與被害人的近親屬對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本院委托河南省虞城縣司法局對被告人趙某藏的平時表現、家庭和社會關系、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虞城縣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為:趙某藏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黃某艷、王某展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物證照片,單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書:整體分離痕跡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死亡注銷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破案報告、社區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書、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趙某藏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對方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經社區矯正調查評估,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藏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紅梅
審 判 員 李祥敏
人民陪審員 趙鳳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曹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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