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速)初字第507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5-29)
(2015)平刑(速)初字第507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朱西生,農民。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
判決結果
被告人朱西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潘 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