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841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10-21)
(2015)平刑初字第841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孫某,農民。2004年11月29日因犯搶劫罪被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判決結果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郭治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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