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煙芝刑初字第178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5-7-16)
(2015)煙芝刑初字第17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乙。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母。
上述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訴訟代理人姜碩,山東西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無固定職業。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某甲,無固定職業。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三刑訴(2015)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珺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及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訴訟代理人姜碩,被告人劉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魯Y×××××號小型轎車沿煙臺市芝罘區毓璜頂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毓璜頂賓館對面南側處,其車輛前部右側與騎自行車順行的王某車輛尾部相撞,致兩車損壞、王某顱腦等處受傷,后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12月11日死亡。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疏于觀察未確保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搶救傷者。
另查,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由于被害人王某的死亡,支付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3949.67元,交通費2350元,住宿費720元,產生死亡賠償金23764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3838.50元、護理費435.50元、誤工費4935.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喪葬費23193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7152.35元。
再查,肇事車輛魯Y×××××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被告人劉某之姐劉某甲,二人共同租住生活。該車在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22000元。案發后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內給付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1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機動車行駛證及駕駛證,接警單及手機通話清單,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2014)交鑒字第4596號鑒定意見書,(煙)公(刑)鑒(尸)字(2014)51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煙)公(交)鑒(化)字(2014)434、435號理化檢驗鑒定意見,煙精司鑒所(2014)精鑒字第10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證明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醫療費單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人劉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其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劉某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某甲均無異議,以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7152.35元,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人劉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發后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內給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120000元。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余經濟損失人民幣197152.35元,被告人劉某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某甲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依法應與被告人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劉某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某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院共同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王某甲、王某乙、陳某人民幣197152.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趙衛華
人民陪審員 鄒 麗
人民陪審員 張宜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魏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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