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棲刑初字第164號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棲刑初字第16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農民,山東省萊西市南墅鎮河里吳家村39號。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棲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東省棲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浩,山東昌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棲檢公刑訴(2015)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李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亦無辯解理由。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且系初犯,再犯可能性較小;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取保候審期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當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請求人民法院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3時許,被告人吳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車由北向南行至204國道38KM+200M處荊子埠村與王洪賓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魯L×××××號大客車相撞,致兩車受損,乘吳某三輪車的李樹開、趙中亮受傷。經棲霞市交警大隊認定: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2014年7月31日經棲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李樹開腹部損傷屬重傷二級,腰部損傷屬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后被害人趙中亮一直無法取得聯系。被告人與被害人李樹開就本案民事部分自行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由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李樹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無證駕駛無牌三輪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鑒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發后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當庭認罪、悔罪,再犯可能性較小,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立廣
人民陪審員 徐翠霞
人民陪審員 李殿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林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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