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567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26)
(2015)威環刑初字第56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哈多河鎮,現住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系威海市某建筑工地工人。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審。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5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9時許,在威海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草廟子鎮某工地,與被害人金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后被告人唐某某持鋼筋將金某某右胳膊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金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抓獲經過、身份信息等證據,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均查證屬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5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劉萌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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