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393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22)
(2015)威環刑初字第39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東省海陽市,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現住威海市環翠區,系北京某集團山東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員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瑞光,山東偉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鄒某,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海陽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海陽市發城鎮,現住威海市環翠區,無業。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取保候審。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3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某某、鄒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某某及辯護人王瑞光、被告人鄒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20時,被告人鄒某某、鄒某與被害人夏某某因車輛停放問題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將被害人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夏某某左眼及鼻部傷情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二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到案經過、身份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案發后,二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5萬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鄒某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鄒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萌萌
人民陪審員 盧傳明
人民陪審員 徐承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