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環刑初字第417號
——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威環刑初字第41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于山東省乳山市,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現住址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系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麗偉,山東東方未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威環檢公刑訴(2015)3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麗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4日12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被害人曹某某等在威海市環翠區溫泉鎮雅家莊西側“彥偉校油泵”修理店喝酒吃飯,下午13時許,被害人曹某某因酒后駕車在“彥偉校油泵”修理店門前與一轎車發生刮蹭,被告人劉某某因與被害人在賠償問題上意見不一致,用拳將被害人曹某某左眼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曹某某眼部所受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曹某某的陳述、證人馬某某、郭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訴訟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曹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已部分履行,被害人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導致被害人曹某某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宣告緩刑。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備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雁飛
人民陪審員 羅書強
人民陪審員 宋吉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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