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195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威文刑初字第19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打工人員。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農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曹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瑩、郭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楊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曹某多次至威海市文登區澤頭鎮澤頭村其鄰居李某家中實施盜竊,其中楊某參與作案4次,盜得人民幣9272元,曹某參與作案3次,盜得人民幣8972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被告人楊某、曹某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楊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處罰;鑒于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楊某、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庭審辯論階段亦未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楊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曹某多次至威海市文登區澤頭鎮澤頭村其鄰居李某家中實施盜竊,其中楊某參與作案4次,盜得人民幣9272元,曹某參與作案3次,盜得人民幣8972元。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曹某已經退還涉案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證實,案件來源系被害人李某報警,被告人楊某、曹某系抓獲歸案。
2、視聽資料證實,二被告人至被害人家中盜竊情況。
3、戶籍證明二份證實,二被告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物證照片證實,案發現場、贓款購買物品情況及作案所用工具。
5、辦案說明、諒解書證實,二被告人親屬已經退還涉案贓款,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6、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實,她家裝有監控,2014年5月21日她發現錢丟失以后她和丈夫查看監控發現2014年5月20日早晨楊某和他老婆一塊上了平房,楊某進家后,楊某妻子就在平房望風。楊某進家后,將監控弄壞了。她家西間窗戶防盜欄桿的螺絲被卸掉了幾個,窗臺還有一個腳印,被盜人民幣放在東間衣服上衣兜里約為400元。2013年9月24日被害人報警陳述其家被盜,被盜現金為6500多元,錢被放在黑色布包里,包放在了衣柜里。2013年9月24日之前四五天,她家還被盜2500元現金,但當時沒有報警。
7、被告人楊某供述證實,他到鄰居家盜竊四次,前三次是2013年秋天盜竊的,第一次偷了2000多元,第二次偷了6500多元,第三次偷了300多元,第四次是2014年5月20日早晨偷了472元,總共偷了其鄰居9200多元。他們兩家平房相連,他每次都是趁鄰居出門,從平房進去,將西間窗戶護欄的螺絲卸下來幾個,將護欄拉開,從西間進家。他偷盜300元那次其妻子曹某不知情,其他三次盜竊曹某都在平房上幫其望風。盜竊的錢都被他和曹某花了,買了吃的、喝的、一部平板電腦、三部手機。
8、被告人曹某供述與被告人楊某供述一致。
上述證據客觀真實,可相互認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被告人楊某、曹某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曹某當庭自愿認罪,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曹某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威海市文登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楊某、曹某的社區矯正環境良好。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曹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叢薈如
人民陪審員 畢建義
人民陪審員 徐 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侯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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