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821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德城民初字第821號
原告:時某。
委托代理人:時振軍,山東陽光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佟某。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山東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時某訴被告佟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畢經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時振軍和被告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時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生有兩個女兒,大女兒16歲,小女兒8歲均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吵架,特別是被告不盡丈夫責任,對孩子關心較少,所得收入完全自己消費,原告一忍再忍,但被告沒有悔改,特別是自2011年以來,不僅不管家和孩子,反而不回家居住,總之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已名存實亡。為維護原告和孩子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2、依法判令兩個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佟某辯稱,1、同意離婚;2、婚生女佟炎麗歸被告撫養,婚生女佟炎坪由原告撫養,撫養費自擔。3、夫妻共有的位于德城區天衢中路岔河小區南門A4樓不同意評估,要求判歸雙方共有。
經審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于1999年8月23日出生大女兒佟炎坪,于2008年2月14日出生小女兒佟炎麗。2007年10月31日,購買了位于德城區天衢中路岔河小區南門A4號、房權證:魯德字第××號營業房。該房產于2007年12月19日向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在本案庭審后,被告表示如果不要求評估,可以判歸共有。另,婚生女佟炎坪表示愿同原告共同生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交的結婚證、房地產抵押契約及開庭筆錄等附卷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后,被告當庭表示同意離婚,說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準許。關于孩子撫養問題,婚生女佟炎坪已經年滿十周歲以上,其表示愿同母親共同生活,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這樣婚生女佟炎坪跟原告,小女兒佟炎麗跟被告,撫養費各自負擔。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由于房產是在登記結婚之后所購買,因此位于德城區天衢中路岔河小區南門A4號(房權證:魯德字第××號)營業房屬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由于雙方未能提供該房產現在的價值,本案不予分割。關于雙方的共同債務,應該是截止到雙方離婚時確定存在的才能進行分擔,但原、被告在庭審中沒有提交有效證據,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佟炎坪由原告撫養,婚生女佟炎麗由被告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雙方均可以每月探視婚生女兩次,于每月的15號和月底的最后一日各一天;
三、位于德城區天衢中路岔河小區南門A4號(房權證:魯德字第××號)營業房屬于原、被告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被告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畢經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孫瑞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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