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988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德城民初字第1988號
原告楊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黃鵬,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韓光磊,山東眾成仁和(德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鳳岐,退休工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賈向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鵬、韓光磊、被告劉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鳳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經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月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結婚九年來,因男女雙方上黑白班原因,雙方共同相處的時間少,沒有任何感情交流,后因家庭矛盾,女方回娘家,經男方多次勸說,女方至今沒有回家。原告在2014年曾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無任何往來,原被告雙方感情卻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現根據《婚姻法》的法律規定起訴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離婚可以,但必須償還借被告之父的現金1.1萬元,補償被告青春損失費10萬元整。
經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被告主張的借款及青春損失費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以上焦點,原告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一,原告移動電話通訊記錄一份,證明雙方一直沒有聯系。二,聯通發票一份,證明被告號碼是本人持有。三,德州市德城區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058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已經無和好可能。
被告針對以上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被告回家后,原告也未曾與被告聯系過。
被告陳述的借款1.1萬元,因為是被告是自己的女婿,沒有打借條,其他損失沒有提交相關證據。
被告質證認為,借款與離婚無關,不予質證。
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質證,原告提交的三份證據,雙方均無異議,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被告所述欠款及青春損失費無其他附證證明,不可作為證據使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于××××年××月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婚后沒有子女亦無婚后共同財產,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結婚九年來,因男女雙方上黑白班原因,雙方共同相處的時間少,沒有任何感情交流,后因家庭矛盾,女方回娘家,經男方多次勸說,女方至今沒有回家。原告在2014年曾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無任何往來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均對離婚沒有異議,且原被告雙方均認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辯稱,婚后原告借被告父親1.1萬元錢,但沒有其他附證證實,該款項證據不足,不予審理,如有新的證據證明借款的存在,可另行主張權利。被告辯稱,要求被告給付青春損失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被告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原告有以上行為的存在,對其辯稱,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向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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