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995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德城民初字第1995號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甲。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門玉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月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婚前了解較少,婚后感情不和,2011年底開始長期分居,原告與兒子在自己父母家生活,被告自行在開發區租房居住,雙方長期不相來往,被告沒有正當職業,采取搶奪犯罪的手段獲取財物,于2013年8月23日被德城區法院以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現在德州監獄服刑,無法撫養孩子,原告撫養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及成長,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及未成年人的××成長,為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撫養。
被告辯稱,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我服刑期限快滿了,而且為了孩子也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年××月登記結婚,雖然結婚時間不長,但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年齡尚小,而且被告馬上要刑滿釋放,原告應給被告一次改過的機會,今后原、被告生活中應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故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門玉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孫瑞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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