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刑初字第332號
——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桓刑初字第33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78年12月25日生出生于黑龍江省克東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桓臺縣。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檢察院以桓檢公刑訴(2015)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污染環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桓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劉某在自己承租的位于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南側原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廠院內,進行土法煉油,并將煉油過程中產生的廢液等危險廢物未經處理直接排入該廠院內的滲坑內,嚴重污染環境。經認定,滲坑內廢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廢物代碼為017-001-08的石油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
所舉證據有物證原油照片;書證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桓臺縣環境保護局危險廢物認定材料、證明、戶籍證明等;證人耿某甲、耿某乙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照片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訴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庭審中沒有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劉某在自己承租的位于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南側原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院內,進行土法煉油,并將煉油過程中產生的廢液等危險廢物未經處理直接排入該公司院內的滲坑中,嚴重污染環境。經認定,滲坑內廢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8類,石油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廢物代碼為017-001-08。此類危險廢物需交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理。2014年10月23日,桓臺縣公安局將被告人劉某存放于非法煉油罐內的14.54噸原油扣押至桓臺縣油區工作辦公室保存。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
由桓臺縣公安局扣押,暫存于桓臺縣油區工作辦公室的14.54噸黑色粘稠液體。
2、書證
(1)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移送書證實,10.24污染環境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7時許,有人電話匿名舉報稱,在淄博市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南側原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院內有人非法煉油,桓臺縣公安局直屬大隊聯合桓臺縣環保局趕到現場后發現,廠區內南側有一處非法煉油裝置正在煉油,在該裝置西邊有一處儲有黑色廢液的土坑,桓臺縣環保局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向桓臺縣公安局移送。經偵查,自2013年12月份,王某租用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南側原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院內安裝土法煉油設備,在2014年7月份,王某向被告人劉某提供場地和煉油設備,劉某在該院內土法煉油并利用滲坑排放廢液,污染周圍土地環境。被告人劉某于2014年10月2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該案告破。
(2)桓臺縣環境保護局證明、現場調查報告、現場圖及照片證實,被告人劉某從事利用原油原料煉油后的廢液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8類,石油煉制產生的油泥和油腳,廢物代碼為017-001-08。此類危險廢物需交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理。
(3)桓臺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桓臺縣油區工作辦公室證明證實,桓臺縣公安局將被告人劉某的原油14.54噸扣押至桓臺縣油區工作辦公室保存。
(4)桓臺縣環境監測站證明證實,該站于2014年10月23日收到縣環保局監察大隊送檢的新城鎮耿三里村劉某土煉油樣品。用稱重、測量體積等方法,測算出該樣品的比重(密度)約為0.90噸/立方。
(5)桓臺縣公安局馬橋派出所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6)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出生于1978年12月25日,案發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其曾用名王某甲,也有人叫其王某乙。2013年其從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耿某甲處租了一塊場地安裝設備進行土法煉油,并簽訂了書面合同,耿某甲問其叫什么,其就說叫王某乙,合同上“王某乙”這兩個字也是耿某甲代簽的。場地在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南側原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院內,煉油設備的西側是一處洼地,其整理好了準備放煉油后的廢水,沒有做防滲措施,其沒有煉油,也沒有煉油手續。2014年7月份左右,其將該場地和煉油設備租給了劉某,劉某就收原油進行土法煉油,租期從2014年7月份至2014年12月份。
(2)證人耿某乙證言證實,其在耿某甲位于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南側原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前院養羊。2013年底,耿某甲將該廠后院租了出去,其看到后院地上有灑的黑色油污,堆放著一些裝油的袋子,在后院西側還有一個棚子,棚子下面好像有個土坑,但其不知道是不是在煉油。
(3)證人耿某甲證言證實,其是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本村耿某乙介紹,2013年其將廠房租給了王某乙,并簽了租賃合同。2014年5月份,其去廠里后院,看到地上有散落的黑色的油,地下埋著一個大鐵罐,下面燒著火加溫,現場沒有工人,王某乙有沒有將廠房轉租其不知道。其偶爾遇到兩個人在干活,好像有一個姓劉的。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劉某供述和辯解證實,2014年7月份其轉租了王某在桓臺縣新城鎮耿三里村南側原淄博魯參菜汁有限公司院內的廠房和煉油設備進行土法煉油,煉油后將廢液排放到煉油罐西側的土坑里,土坑里大約有十五六噸廢液,廢液污染了土地。其知道自己做的事違法。其最后一次煉油時間是2014年10月23日。
5、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照片等證據證實,案發現場情況。
上述證據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劉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將暫存于桓臺縣油區工作辦公室油庫的原油14.54噸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 成
審 判 員 朱 萌
人民陪審員 劉獻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于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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