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初字第297號
——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沂刑初字第297號
公訴機關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山東某某勘查局職工。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審。
沂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公刑訴(2015)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光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尹某甲因與孫某乙有矛盾糾紛,與于某某(已判決)等人駕車到沂源縣“某某”KTV南側奧世杰汽車服務公司附近,被告人尹某甲用棒球棍將停放在此的孫某乙的轎車副駕駛室車玻璃損毀,并用汽油、毛巾將汽車點燃燒毀。經鑒定被燒毀轎車損失價值13796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尹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尹某甲與被害人孫某乙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尹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孫某乙的陳述,于某某的供述,證人尹某乙、鄭某、杜某、孫某甲的證言,現場勘查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沂源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生物物證檢驗報告、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辦案說明、萊州市鴻富汽車經貿有限公司車輛維修結算清單及發票、魯Y×××××轎車的行駛軌跡、戶籍證明、證明、和解協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尹某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積極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尹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小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侯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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