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濰城刑初字第248號
——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2015-11-11)
(2015)濰城刑初字第24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
辯護人李英,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濰城檢公刑訴(2015)2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建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李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魯G×××××號小型轎車沿濰坊市濰城區勝利西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濰坊市濰城區金都家園小區門前人行橫道處時,將由南向北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唐某甲撞倒,唐某甲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過失犯罪、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魯G×××××號小型轎車沿濰坊市濰城區勝利西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濰坊市濰城區金都家園小區門前人行橫道處時,將由南向北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唐某甲(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撞倒,唐某甲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該事故經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濰城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唐某甲無事故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
事故現場照片,證實事故現場情況。
2、書證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的受案登記情況。
(2)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濰城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責任情況。
(3)現場圖,證實公安機關繪制的現場等情況。
(4)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劉某、被害人唐某甲及其親屬身份等情況。
(5)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劉某持C1駕駛證以及肇事車輛的信息等情況。
(6)居民死亡證明書、尸體處理通知書、火化證,證實被害人唐某甲于2015年6月28日死亡及尸體的處理等情況。
(7)保險單復印件,證實魯G×××××號轎車的投保情況。
(8)本院(2015)濰城民三初字第393號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證實本院采取財產保全等情況。
(9)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偵查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情況。
3、證人證言
(1)唐某乙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6日20時許,在濰城區勝利西街金都家園門前,唐某甲由南向北過人行橫道時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等情況。
(2)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6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魯G×××××號轎車載其行駛至濰坊市濰城區勝利西街與安順路口時,將一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老年男子撞倒,發生交通事故,其電話報警等情況。
(3)偵查人員出具的抓獲經過和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的歸案情況。
4、被告人劉某在公安機關供述與以上證據能相互印證。
5、鑒定意見:
濰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的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唐某甲系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手術治療無效死亡的情況。
6、現場勘驗筆錄,證實事故現場勘驗的情況。
又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賠償被害人唐某甲親屬的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書證諒解書,證實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等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刑罰。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徐菲菲
代理審判員 劉鳴謙
人民陪審員 張永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迎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