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濰城刑初字第268號
——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法院(2015-11-12)
(2015)濰城刑初字第26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闞某,無業。2014年8月31日因本案被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罰款300元。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9月10日被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濰城檢公刑訴(2015)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闞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建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闞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31日3時許,在濰坊市濰城區男孩女孩迪廳北側,被告人闞某因瑣事與于某、郭某發生爭執,后相互廝打,被告人闞某用折疊刀將于和郭某捅傷。經法醫鑒定,于某腹壁穿透創之傷勢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闞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闞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3時許,在濰坊市濰城區男孩女孩迪廳北側,被告人闞某因瑣事與于某(男,1995年10月20日生)、郭某(男,1996年1月18日生)發生爭執,后相互廝打,被告人闞某用折疊刀將于某和郭某捅傷。經法醫鑒定,于某腹壁穿透創之傷勢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闞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闞某親屬支付被害人于某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并隨案移送。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物證:
(1)折疊刀一把,證實作案工具的情況。
(2)傷情照片,證實被害人于某、郭某的傷情。
2、書證:
(1)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的年齡、身份情況。
(2)扣押、移送物品清單,證實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并移送情況。
(3)交出條、收到條,證實被告人闞某家屬賠償被害人于某醫療費人民幣10000元的情況。
(4)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城公(城)行罰決字(2014)13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闞某因本案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3、證人證言:
(1)付相成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31日3時許,在濰坊市濰城區男孩女孩迪廳北側,被害人于某、郭某與一名男青年發生廝打,被害人于某、郭某被捅傷,后其打電話報警等情況
(2)趙瑩瑩、王秀秀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31日3時許,在濰坊市濰城區男孩女孩迪廳北側,被告人闞某與被害人于某、郭某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后看到被害人于某、郭某被捅傷等情況。
(3)偵查人員出具的抓獲經過和辦案說明,證實案件的偵破等情況。
4、被害人陳述:
(1)于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8月31日2時30分許,在濰坊市濰城區男孩女孩迪廳北側,其及郭某與一名男青年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該名男青年用刀子捅傷其腹部及腿部,后得知郭某亦被該名男青年捅傷等情況。
(2)郭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8月31日2時30分許,在濰坊市濰城區男孩女孩迪廳北側,其及于某與一名男青年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后發現其和于某被該名男青年捅傷等情況。
5、被告人闞某在公安機關供述與以上證據能相互印證。
6、鑒定意見:
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于某的傷情程度構成輕傷二級的情況。
7、辨認筆錄,證實趙瑩瑩、王秀秀對被告人闞某進行辨認的情況。
又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闞某與被害人于某、郭某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于某、郭某請求對被告人闞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書證和解協議、收到條、被害人于某、郭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闞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刑罰。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闞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故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依法應予沒收。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闞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徐菲菲
審 判 員 宋世強
人民陪審員 劉智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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