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334號
——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高刑初字第334號
公訴機關高密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個體。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9月15日經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高密市人民檢察院以密檢公訴刑訴(2015)3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保險詐騙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本院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重新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蘇某名下有一輛魯V×××××號牌老舊“奔馳”轎車,該預謀通過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償金,并購買了一輛魯G×××××號牌老舊“長城”越野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長城”車投保了全險。2013年7月13日9時許,被告人蘇某駕駛“奔馳”轎車,在濰膠路高密路段東辛莊橋頭處偽造了一起與“長城”越野車兩車追尾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蘇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高密市人民法院,騙取保險賠償金共計196765元,案發后蘇某全部退贓。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蘇某到高密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邱某、郭某、李從剛、李某甲、李某乙證言,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自首證明,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書、保險單復印件,事故理賠材料,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辦案說明,戶籍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系自首,并積極退贓,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伏宏偉
審 判 員 王海青
人民陪審員 蔡嬰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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