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經民初字第110號
——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2015-9-7)
(2015)寒經民初字第110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栗桂翠,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
原告楊某訴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桂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乙。由于被告經常打罵原告,對家庭不負責責任,原告于2010年5月1日離家,至今雙方分居已五年多。2014年8月4日,原告起訴被告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原、被告雙方仍分居,無法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依法支付撫養費(每月6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甲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00年6月29日生一女孩王某乙,現隨原告生活。2010年5月,原告帶女兒王某乙離開被告住所地,原、被告雙方分居至今。2014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另查明,婚生女王某乙書面及錄制視頻表示愿意跟隨原告楊某生活。被告王某甲系濰坊xx區xx街道北xx村村民,山東省統計局公布的2014年度農村人均年消費支出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7962元和11882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登記申請書、(2014)寒經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且原、被告分居已五年多,足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婚生女王某乙,現年15周歲,表示愿隨原告生活,且一直跟隨原告生活,應由原告撫養,被告應承擔部分撫養費至孩子年滿18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楊某撫養,被告王某甲自2015年始每年承擔撫養費4961元(按2014年度農村人均年消費支出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和的25%計算),至王某乙年滿18周歲,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 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馬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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