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初字第269號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莒刑初字第26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喜光,男。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F押于莒縣看守所。
辯護人鞠行,山東嘉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莒縣人民檢察院以莒檢公訴刑訴(2015)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喜光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過程中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曉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喜光及其辯護人鞠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張喜光從莒縣萬達汽車租賃公司莊某處租了一輛凱美瑞轎車,因欠別人賭債,該轎車被債主扣留。被告人張喜光為了贖回該轎車,產生了再次租車質押借錢的想法。同年4月7日,被告人張喜光從莒縣昌盛汽車租賃公司孔某處租了一輛車牌號為魯L×××××、車主為孔某乙(孔某之父)的奧迪A6轎車。同時偽造了一份車主孔某乙借其14萬元的虛假借據,后憑借該借據將車質押給李某乙,騙取李某乙現金8萬元,隨即用該8萬元將上述凱美瑞轎車贖回。后因被告人張喜光無力償還李某乙債務,被害人孫某自己以8.1萬元的價格將奧迪A6轎車從李某乙處贖回。經鑒定,該奧迪A6轎車價值人民幣200000元。
另查明,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張喜光被被害人孔某扭送到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喜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汽車租賃合同、借條、借款合同,物證照片,被害人孔某、李某乙的陳述,調查筆錄,證人趙某、莊某、谷某、李某甲、袁某等人的證言,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喜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汽車租賃合同和質押借款合同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合同詐騙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喜光為騙得借款,先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租賃機動車輛,并以租賃的機動車輛作為質押物向出借人騙取借款。其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雖然觸犯了同一罪名,但其對于租賃的機動車輛自始就沒有返還的意圖,因此,應當參照牽連犯理論以一重罪論處。盡管被害人將被騙車輛贖回,但并不影響對被告人詐騙行為的定性,故本案應以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中數額較大的認定為其犯罪數額,對被告人張喜光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喜光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喜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虢德茜
代理審判員 秦子茜
人民陪審員 莊肅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尹玉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