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少刑初字第27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聊東少刑初字第2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4)39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愛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11時許,在聊城市開發區蔣官屯辦事處馮莊村,由被告人賈某放風,鄧國亭(已判刑)翻墻進入被害人翁某家,盜竊現金1300元,數碼相機一部,價值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蔣官屯派出所出具的辦案說明,被告人賈某的戶籍證明,被害人翁某的陳述,同案犯鄧國亭的供述,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山東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書,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聊東少刑初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賈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故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撤銷緩刑,與前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4000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7月13日起折抵刑期4個月零20日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未繳納之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以祥
審 判 員 劉洪英
人民陪審員 郭鳳鳴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呂祥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