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70號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高刑初字第17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東省高唐縣,漢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住高唐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高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以高檢公刑訴(2015)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駕駛魯PXXXXX號小型轎車沿高唐縣琉璃寺鎮(zhèn)三里堂村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發(fā)地點,因操作不當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經(jīng)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鑒定,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6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唐大隊(簡稱高唐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現(xiàn)場已有人撥打事故報警電話,仍在現(xiàn)場等待,在辦案人員詢問時如實供述了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經(jīng)過。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物證肇事車輛的照片,書證高唐交警大隊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王某甲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人杜某某、王某乙的證言,高唐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濟公交物鑒化字(2015)3016號檢驗報告、高唐交警大隊聊公交高認字(2015)第0308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為維護道路運輸?shù)恼V刃蚝凸舶踩瑧土P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煥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石恒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