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鄒刑初字第397號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2015-10-23)
(2015)鄒刑初字第39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農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次日被鄒城市公安局釋放。
辯護人張皓,山東亞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農民。2014年2月19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2015年10月12日本院決定逮捕,次日由鄒城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濟寧市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乙,農民。2014年2月19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
被告人劉某丙,農民。2014年2月19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農民。2014年2月19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
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鄒檢公訴刑訴(2015)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日本院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將該案轉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國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李某甲及張某的辯護人張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20日8時許,在鄒城市大束鎮各山村,被告人劉某甲和其大伯哥李某庚因伐樹產生糾紛。被告人劉某甲在征得其丈夫被告人李某甲的同意后,伙同被告人張某、劉某乙、劉某丙毆打被害人李某庚,致使被害人李某庚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庚的左側第4、5肋骨骨折屬輕傷,右側睪丸破裂屬輕傷,肢體傷屬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劉某乙、劉某丙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被告人劉某甲、李某甲系自行到鄒城市公安局大束派出所記錄材料說明情況。2014年1月26日,經鄒城市大束鎮各山村村委會調解,被告人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與被害人李某庚達成調解協議,由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共同賠償被害人李某庚的經濟損失25000元,被害人李某庚收到被告人張某等人的賠償款25000元,不再追究被告人張某等人的責任。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二處輕傷一處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李某甲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系投案自首、且系從犯,庭審中也自愿認罪,是初犯、偶犯,并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要求對此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以下主要證據證實:
1、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明2013年6月20日8點左右,因其姨劉某甲的大伯哥李某庚不讓劉某甲家伐樹,劉某甲及其舅劉某乙與李某庚發生爭吵,爭吵中李某庚要動手打劉某乙,其就踢了李某庚一腳將李某庚踢倒在地。隨后,劉某乙、劉某甲及其表哥劉某丙就拳打腳踢的打李某庚,劉某甲打了李某庚幾巴掌。李某庚跑到南邊摔倒后,劉某乙、劉某甲、劉某丙三人又追上李某庚打了幾下,各山村書記趕到后就沒在打的事實。
2、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證明三四年前,其讓大伯哥李某庚從其家地里刨了六棵楊樹苗栽到李某庚家路南一大井旁邊。2013年6月19日9點左右,因其想賣那幾棵樹,劉丙洋不允許發生糾紛,在大隊調解時,其和李某庚發生爭吵,其照李某庚的臉打了一巴掌,李某庚接著就對其拳打腳踢。當天下午,其打電話告訴其對象李某甲后,李某甲讓其找其哥劉某乙及劉某乙的兒子路路(劉某丙)揍李某庚。于是其去找劉某乙,讓劉某乙聯系賣樹的,并對劉某乙說,要是李某庚擋著不讓賣,就揍李某庚。第二天,劉某乙聯系好買樹的后,來到其家問是其對象讓打的不,其接著就給李某甲打的電話,李某甲電話里給劉某乙說,讓喊著路路、外甥(張某)揍李某庚,劉某乙也就同意了。到了案發現場準備殺樹時,李某庚不讓,其就讓劉某乙去北邊揍李某庚,隨后劉某乙、劉某丙、張某就過去揍李某庚,李某庚往南跑時,其又讓追李某庚,其侄子先追上的,追到南面的地里,李某庚就倒在地里了,劉某丙就在后面抱住李某庚,其從口袋里拿出繩子讓劉某丙捆上李某庚的手,劉某丙捆李某庚的手沒捆上,其就照李某庚的臉打,李某丙來到就勸,后就沒再打李某庚,村書記李某戊來到后見李某庚在地里躺著,就讓其拿錢去給李某庚看病的事實。
3、被告人劉某乙的供述,證明其妹妹劉某甲因樹的問題與李某庚家鬧過幾次。2014年6月19日,在村委會調解時李某庚將劉某甲打了,劉某甲找到其說了情況,還讓其聯系伐樹的,然后其又給其妹夫(李某甲)打電話,其妹夫讓其聯系伐樹的,并說要是李某庚不讓伐就揍李某庚。第二天8點多鐘,在李某庚家外,李某庚攔著不讓伐樹,其就動手打了李某庚兩耳光,其兒子劉某丙及其外甥張某也上來對李某庚拳打腳踢,把李某庚打倒在地。李某庚被人拉開往南跑時,劉某甲讓他們追李某庚再揍,劉某丙追上后把李某庚摔倒在地,李某庚仰面向上,劉某丙雙手摁住李某庚的胳膊,劉某甲動手打李某庚的面部,其用腳朝李某庚身上跺了幾下,李某庚不老實,用腳亂踢,其就摸鐵锨朝李某庚跨部左右兩側打,村書記等人來到將他們勸開后,其和劉某甲陪著李某庚去醫院看傷的事實。
4、被告人劉某丙的供述,證明因其姑劉某甲家的地讓李某庚種著,里面有種的樹李某庚想殺樹,劉某甲不同意,找大隊調解的時候,被李某庚打了。劉某甲讓其父親劉某乙替她出氣,還說明天去殺樹,李某庚要是擋著不讓殺就揍李某庚,當時其和其父親都同意了,后來其表弟來到其家,也給其表弟說了這個情況,其表弟也同意揍李某庚一頓。第二天,其與表弟、父親及其姑四人去殺樹,李某庚在來存東家門口附近喊呼著不讓殺,其姑讓他們過去揍李某庚,其父親先動手照李某庚的臉部打的,隨后其和其表弟對李某庚拳打腳踢,將李某庚打倒在地。來存東等人過來拉開后,李某庚往南跑,其姑就喊著追,其追上李某庚后,李某庚歪倒在了芋頭地里,其就在后面抓住李某庚、劉某甲掏出繩子讓捆上李某庚,其捆李某庚的手沒捆上,就在后面用膝蓋抵住李某庚的腰部,用手抓住李某庚的手,其姑就照李某庚的臉打,其父親拿著鐵锨照李某庚的屁股處打,其表弟張某照李某庚身上跺的事實。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證明李某庚被打其知道。當時其家屬劉某甲給其打電話說在村委會處理事時被其哥李某庚打了,其讓劉某甲找劉某乙、劉某丙、張某揍李某庚,后來劉某乙也問其來,其讓劉某乙喊著劉某丙、張某揍李某庚的事實。
6、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2013年6月20日早上8、9點鐘,其在家門口看見劉某乙和劉某乙的兒子、外甥三個人與李某庚在其家路南胡同口打架,劉某乙先動手照李某庚的臉打的,隨后與劉某乙的兒子、外甥對李某庚拳打腳踢,劉某乙的外甥把李某庚跺倒在地,其和朱寧仁將他們拉開后,李某庚往南跑,劉某乙的兒子和外甥就追,其沒再往南去就回家了,后其又從家里出來時看到李某庚一個人躺在地里,臉上有傷的事實。
7、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明因為李某庚想賣他家外邊的楊樹,李某甲的家屬不讓賣發生糾紛。2013年6月20日早上8點多,其到本村村南面的地里時,看見劉某乙及劉某乙的兒子、外甥都站在李某庚跟前,李某庚躺在芋頭地里不動,劉某乙的妹妹照李某庚的臉打,其上前拉李某庚的家屬時,看見有一根白色的尼龍繩在地上,尼龍繩及李某庚的胳膊上有血的事實。
8、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明其趕到村南面時,見小嶺拿著鐵锨照李某庚的后背、屁股等處打,小嶺的兒就在后面拉住李某庚,李某庚的脖子前還有一根白色尼龍繩,小嶺的外甥就用腳照李某庚身上跺,小嶺的妹妹用手照李某庚的臉打,后其給父親李某戊打電話讓來現場的事實。
9、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6月20日早上7、8點鐘,在來存東家胡同口,因賣樹的事劉某乙先動手打的李某庚的臉,隨后李某庚被劉某乙及劉某乙的兒子、外甥三人拳打腳踢的打倒在地,其和來存東將他們拉開后,李某庚從地上拉起來往南跑,劉某乙爺三就追,其和來存東就沒再過去的事實。
10、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劉某甲和其丈夫因為樹的事情鬧矛盾。2013年6月20日早上8點左右,其和李某庚一起下地干活時,看見有三輪車來,李某庚就回去了,其怕出事,然后去喊書記李某戊及會計李某丙,其到現場時看見李某庚躺在地里,臉都紫了,胳膊,衣服上都是血的事實。
11、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明2013年6月20日早上8點多左右,其接到兒子打的電話趕到李某庚家大門口時,看見劉某乙提著鐵锨往北走,劉某甲喊呼著,“劉生(李某庚兄弟的小名)說來,揍斷胳膊、揍斷腿、留一口氣就行”,其聽見很生氣,就說:“還有王法嗎”,其問劉某乙打死人抵命不,劉某甲還喊呼著,用繩子捆上揍的。其聽見了更生氣了,劉某乙接過話去說,“揍死我抵命,不用你管”。其見李某庚在地里躺著就報警,也打了120。其到李某庚跟前,李某庚頭朝北,面朝西,蜷著腿躺在地上,有一條2米左右的尼龍繩在李某庚胸前。后其讓劉某乙家里拿錢去給李某庚看傷的事實。另證實,前幾天,因為賣樹的事劉某甲和李某庚在大隊調解時,李某庚的弟妹現動手照李某庚的臉打了一巴掌,然后發生廝打,后被其制止。
12、證人李某己的證言,證明李某庚想賣家外邊的幾棵楊樹,李某庚弟媳劉某甲不讓賣發生糾紛。6月19日早上來大隊處理調解時,劉某甲先照李某庚的臉上打了一巴掌,李某庚接著掐住劉某甲的脖子廝打在一起的事實。
13、被害人李某庚的陳述,證明三四年前劉某甲讓其從劉某甲家的地里刨了幾棵樹苗栽到其家南邊大井旁邊,當時劉某甲也沒有說樹歸誰,其就覺得樹栽在自家附近,就應該是自己的,所以劉某甲想伐這幾棵樹,其不讓伐,和劉某甲在村委會處理的時候,劉某甲先動手照其臉打了一巴掌,然后其二人撕撓在一起,后被李某戊書記勸開。到了第二天(6月20日),其不讓買樹的殺樹,劉某乙和劉某乙的兒子、外甥平子來到后,劉某乙先照其胸部打了一拳,接著劉某乙的兒子和平子也上來,三個人對其拳打腳踢將其打倒在地,來存東和朱某拉架時,其站起來往南跑,劉某丙追上后將其摁倒在地,劉某丙想用繩子捆住其手沒捆上,后劉某丙在后面用腿抵住其背,用繩子勒住其脖子,其動彈不了,劉某乙就用鐵锨照其腿、屁股打,劉某甲用巴掌打其臉,平子用腳照其身上跺,還跺了其陰部的事實。
14、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李某庚的傷情。
15、調解協議書、收款條,證明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二處輕傷一處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劉某甲、李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乙、劉某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以上各被告人庭審中均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考慮本案全部量刑情節,結合各被告人犯罪行為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對被告人張某、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李某甲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張某關于被告人張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要求對此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劉某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緩刑一年六個(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長 王桂花
審判員 李 閩
審判員 商旭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刁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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