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刑初字第370號
——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汶刑初字第370號
公訴機關汶上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山東省汶上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汶上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汶上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于汶上縣看守所。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以汶檢公訴刑訴(2015)3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4月7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京QVK×××小型轎車沿汶上縣義能煤礦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義橋鎮孫吾村路口時,與順行駕駛電動車左轉彎的被害人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受傷,兩車損壞。2015年4月11日王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被濟南鐵路公安處兗州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其已經就民事賠償問題與被害人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證人王某乙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本地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汶上縣公安局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汶上縣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到案經過、調解協議、諒解書、收到條以及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汶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
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與被害人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諒解,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員 劉 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孟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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