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初字第156號
——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11-9)
(2015)曲刑初字第156號
公訴機關曲阜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經曲阜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以曲檢公訴刑訴(2015)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谷亞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苗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曲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3日15時8分許,被告人苗某駕駛魯H×××××號輕型廂式貨車(所有人孔德軍)往曲阜市陵城鎮星家村中心路十字路口東邊的超市送完貨后,在該十字路口處由東向西倒車時,因沒有察明車后情況,未確保倒車安全,與步行的被害人劉某(女,歿年83歲,住曲阜市陵城鎮星家村)發生交通事故,致其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劉某系顱腦及胸部臟器損傷死亡。經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苗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苗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至出警民警到達。
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苗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劉某的近親屬人民幣20.3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被告人苗某供認不諱,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由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損害賠償調解書、賠償憑證、諒解書、機動車信息結果查詢單、行駛證、辦案說明等書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證人孔某的證言,被告人苗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苗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學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顧巧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