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萊城刑初字第439號
——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2015-11-9)
(2015)萊城刑初字第439號
公訴機關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賈某(曾用名賈某某),萊蕪市華夏建筑有限公司職工。2002年2月因盜竊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2011年3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11年8月1日因盜竊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27日因盜竊被萊蕪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元,因吸毒被萊蕪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2000元,合并執行拘留二十日。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被逮捕,F羈押于萊蕪市看守所。
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萊城檢刑訴(2015)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涉嫌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13時許,被告人賈某爬窗進入萊蕪市萊城區高莊街道辦事處鄂莊村康盛鑫小區10號樓4單元1樓東戶谷體翠家中,竊取室內的三幅字畫(紅梅報春圖一幅、八駿圖一幅、字“清茶一盞也能醉人”一聯)。八駿圖被賈某以100元的價格賣掉。經鑒定,被盜字“清茶一盞也能醉人”價值人民幣1000元,紅梅報春圖價值200元。
案發后,被盜的紅梅報春圖一幅、字”清茶一盞也能醉人”一聯已被公安機關追回退還被害人,被告人賈某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賈某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谷體翠等人的陳述、證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證言、監控錄像、辨認筆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賈某有盜竊犯罪前科,并在一年內曾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賈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盜字畫大部分被追回,被告人賈某親屬代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賈某亦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賈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起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豐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張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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