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臨蘭刑初字第1288號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臨蘭刑初字第1288號
公訴機關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某,濟寧交運集團職工。2015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臨蘭檢刑訴(2015)1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16時許,被告人龔某駕駛HF1192號大型普通客車沿臨沂市蘭山區雙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宏大路交匯處西150米路段時,與對面陳某駕駛的自行車相撞,致陳某顱腦損傷合并性損傷死亡。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龔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龔某主動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候抓捕,并于2015年6月15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人龔某所在單位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陳某的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6萬元。被害人陳某的親屬表示對被告人龔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相關書證、抓獲經過、賠償協議、賠償款收到條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龔某案發后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抓捕,應系自首,且在庭審中坦白認罪,其所在單位已賠償受害人親屬的損失,取得了受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被告人龔某應到所在居住社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鄒新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 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