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刑一初字第389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莒刑一初字第38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農民。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龍梅,江蘇公善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刑訴(2015)4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鳳玲、曹現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胡龍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系山東港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臨時雇工。2015年6月6日8時許,在壯崗鎮文昌路西沿街三層框架樓工地處,被告人謝某往樓下扔鋼管時砸中樓下的魯彩玲胸部,致其嚴重的胸腔臟器損傷而死亡。案發后,被告人謝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前來處理,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5年6月6日,山東港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2萬元。被害人的近親屬不再追究承攬方、侵權人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謝修通、魯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莒南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莒)公(刑)鑒(尸)字(2015)116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死亡證明、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協議書、諒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在案發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庭審中自愿認罪,且所在單位已與被害人的近親屬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在上述認定中已部分采納,未被采納的部分其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本案被告人謝某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謝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孫欽欣
人民陪審員 閆曉瑩
人民陪審員 郇 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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