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刑初字第305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沭刑初字第30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敬道,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刑訴(2015)2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房興路、史玉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李敬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21時5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魯QFC296號“奧路卡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臨沭縣省道225線由北向南行駛,行至88千米+300米處時,將行人許某某撞倒,后許某某又被張峰駕駛的蘇GQV905號“別克牌”小型轎車、闞某某駕駛的魯Q3571H“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任某某駕駛的魯Q6297F號“北斗星牌”微型轎車碾壓,致許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某某行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未確保安全車速、未保護現場,負事故主要責任,張峰、闞某某、任某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在事故發生后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被害人方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2015)沭民三初字第439號案中另行處理,被告人親屬自愿在法定賠償數額之外另行支付被害人方補償款三萬元并已交納。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胡某某、闞某某、任某某、禚某濤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補充說明等鑒定意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公安122接警記錄單、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案件偵破情況說明、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常住人口信息、民事判決書、交款單等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初犯、自愿認罪、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某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臨沭縣司法局出具評估意見書,同意對被告人劉某某適用社區矯正。綜合上述量刑事實,考慮到被告人方自愿補償被害人損失等情形,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區接受矯正,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張 峰
人民陪審員 王玉平
人民陪審員 徐宏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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