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寶民初字第91號
——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文寶民初字第91號
原告韋某甲,女,2008年8月6日出生,漢族。
監護人張某某,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漢族。
被告韋某乙,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
原告韋某甲訴被告韋某乙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某甲訴稱:原、被告系父女關系,原告母親張某某與父親韋某乙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11月10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原告隨母親生活,父親韋某乙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20元,當時原告年齡尚小支出不大,隨著原告的年齡增長和入托學習,母親一人收入已難以支付原告的入托學習各項費用,又因物價上漲,根據原告的生活實際情況,被告每月應支付原告1000元撫養費。請求判決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0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供被告準確的聯系方式和送達地址,現根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無法找到被告,另根據本院了解,被告可能在國外務工,原告應明確被告聯系方式和送達地址后另行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韋某甲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晁 震
審 判 員 王 敬
人民陪審員 焦長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張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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