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號
——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文民一初字第1267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
被告宗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宗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李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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