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少民初字第8號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滑少民初字第8號
原告蘇某甲,男,2008年10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劉甲,女,1978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常躍,河南新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乙,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
原告蘇某甲訴被告蘇某乙撫養糾紛一案,2015年4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甲、委托代理人常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蘇某乙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某甲訴稱,原告的母親劉甲與被告2013年7月4日協議離婚,并在安陽市北關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協議約定,原告由母親劉甲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自離婚近兩年來,被告從未看過原告,也沒有給付原告一分錢撫養費,現訴請判令被告蘇某乙給付原告撫養費22000元。
被告蘇某乙缺席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蘇某甲的母親劉甲與被告蘇某乙2013年7月4日在安陽市北關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定的離婚協議書約定,被告蘇某乙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并約定此協議自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2013年7月4日北關區民政局為其二人頒發了離婚證,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撫養費,原告計算的22000元撫養費,系自2013年7月4日離婚之日計算至2015年5月4日。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出生證明、戶口本及原告的部分陳述為證,以上證據經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蘇某乙作為原告蘇某甲的父親,其在與原告的母親離婚時約定自離婚之日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1000元,但至今并未給付原告分文撫養費,原告訴請被告給付22000元撫養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乙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蘇某甲撫養費人民幣22000元(自2013年7月4日至2015年5月4日)。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本判決確定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被告蘇某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柳九紅
審 判 員 韓偉周
人民陪審員 邢德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郭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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