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后民初字第127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內后民初字第127號
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成義,內黃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某,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同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0日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朱艷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并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成義與被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同彥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9月2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個女兒,取名尹某甲;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生氣,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兒尹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3、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婚前財產即帶到被告家的三萬元錢,被告應當返還給原告;4、分割共同財產即婚后共同新蓋的一出院;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尹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有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如判決離婚,男方要求撫養婚生女兒尹某甲,撫養費自理;其他互不追究。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尹某某于2013年9月2日登記結婚。2013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尹某甲,現隨原告生活;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對此,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尹某甲出生證明等證據,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為據,所有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政府部門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登記結婚,在共同生活中雙方雖產生一些矛盾,但無大的矛盾沖突,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效證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及子女的健康成長,給雙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機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尹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艷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 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