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少民初字第3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內少民初字第3號
原告楊某某,女,1979年4月14日生,漢族。
被告趙某某,男,1975年7月7日生,漢族。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8月6日受理后,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平朝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王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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