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順刑初字第143號
——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順刑初字第143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39歲,初中肄業,無業,河南省開封市人。2015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開封市公安局宋門分局取保候審。
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以汴順檢訴刑訴(2015)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豫Axxxxx的黑色比亞迪小型轎車沿開封市xx路自西向東行駛,行駛至xx路東段與xx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案發時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0.7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無前科證明、發破案經過、查獲證明、酒精含量測試單;趙某某供述;血醇檢驗報告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現;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評估意見為具備適用社區矯正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
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付素芹
審 判 員 張合興
人民陪審員 孫 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付夢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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