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722號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尉民初字第1722號
原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愛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魏某乙,女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魏某乙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永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補辦結婚登記,先后生育長子李鑫碩,次子李鑫昊。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14年10月10日達成協議離婚,并約定長子李鑫碩由原告撫養,次子李鑫昊由被告撫養,撫養費均自行負擔。后被告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私自將李鑫昊棄置于原告村內,由原告撫養至今�,F起訴要求變更李鑫昊撫養權為原告,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
為支持訴請,原告向本院提供離婚協議、中牟縣民政局證明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離婚后兩個孩子的撫養情況。
被告提交答辯狀辯稱,同意次子李鑫昊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分別于2009年3月9日生育長子李鑫碩,于2012年5月28日生育次子李鑫昊。因感情不合,雙方于2014年10月10日達成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長子李鑫碩由原告撫養,次子李鑫昊由被告撫養,撫養費由雙方自行負擔。在撫養孩子過程中,被告于2015年7月自行將李鑫昊送至原告處,不再履行撫養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撫養次子李鑫昊,被告同意由原告撫養,故對原告要求變更李鑫昊撫養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履行對李鑫昊直接撫養義務,應當支付撫養費用。至于撫養費的支付數額,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李鑫昊撫養費300元,綜合本案雙方實際,本院酌定撫養費每月為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兒子李鑫昊由原告李某甲撫養,被告魏某乙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直至李鑫昊獨立生活之日止,其中2015年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后續撫養費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支付;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永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李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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