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1547號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尉民初字第1547號
原告張某甲,女
被告張某乙,男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根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1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2009年10月26日生育長女張詩蕊,2012年4月28日生育次女張詩琪。婚后被告多次對原告實施暴力。2014年8月原告起訴離婚被駁回,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起訴要求離婚,長女張詩蕊由被告撫養,次女張詩琪由原告,撫養費各自承擔。
為支持訴請,原告提交結婚證復印件一份、民事判決書一份及二個女兒常住人口登記卡,以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原告曾起訴離婚及二個女兒的身份情況。
被告沒有答辯及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相識后,2009年10月26日生育女兒張詩蕊,2011年10月19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4月28日生育女兒張詩琪。現張詩蕊隨被告生活,張詩琪隨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產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2014年8月26日本院做出(2014)尉民初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離婚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可以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長女張詩蕊現隨被告生活,次女張詩琪隨原告生活,根據本案實際,長女張詩蕊宜由被告撫養,次女張詩琪宜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各自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之間的婚姻關系;
二、長女張詩蕊由被告張某乙撫養,次女張詩琪由原告張某甲撫養,撫養費由各自自行承擔。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根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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