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158號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通刑初字第158號
公訴機關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因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13日到通許縣公安局投案,當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7日經(jīng)通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通許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押通許縣看守所。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會鴿、婁二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張夢圓均到庭參加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已另案起訴)。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豫B66P19小型面包車,沿豫325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通許縣孫營鄉(xiāng)后城耳崗村路段時,撞上由北向南步行過馬路的張某某,致張某某當場死亡,小型面包車損壞。經(jīng)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4月13日劉某某駕車到通許縣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事故認定書、交警隊事故科關于本案的情況說明、戶籍及無前科證明等相關書證在案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系初犯,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 李永超
審判員 陶思莊
審判員 文小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蘭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