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蘭民初字第02212號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蘭民初字第02212號
原告魯某某,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代某甲,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魯某某訴被告代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令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代某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魯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8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生育一雙兒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且原告與被告一起打工期間又發現被告有第三者,因此原被告經常生氣吵架。為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原告一忍再忍,可被告不知悔改,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被告撫養,原告不負擔撫養費;如被告要求原告負擔撫養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幫助15萬元;原告放棄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被告代某甲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8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7年11月2日生育女兒代某乙,2012年7月10生育兒子代某丙。現女兒代某乙與兒子代某丙均隨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6、7月份,原告與被告生氣后回娘家居住。原告放棄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證原件、戶籍證明復印件、短信記錄、通話記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兩個子女的撫養問題,原告表示無能力撫養,因被告同意自愿撫養兩個子女且撫養費自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探望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魯某某與被告代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代某乙、婚生子代某丙由被告代某甲撫養,撫養費自理;
三、原告魯某某對女兒代某乙、兒子代某丙享有探望權,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魯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令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高 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