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五初字第233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孟民五初字第233號
原告楊某甲,女,35歲。
被告楊某乙,男,36歲。
原告楊某甲訴被告楊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楊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甲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甲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甲負擔。
審判員 王景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楊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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