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33號
——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汝民初字第733號
原告:宋某某,女,漢族。
被告:馬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宋某某以再給被告提供轉好機會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遞交申請,請求撤回對馬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宋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原告宋某某自愿負擔300元。
審判長 楊 朝 幸
審判員 李 寬 社
審判員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薛照云(兼)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