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四民初字第100號
——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伊四民初字第100號
原告:馬某某,女,1963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江左鎮。
被告:劉某某,男,1960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伊川縣江左鎮。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馬某某以被告劉某某不到庭應訴,自己暫無充足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劉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劉要輝
代理審判員 趙孟欣
人民陪審員 李紅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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