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少民初字第5號
——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嵩少民初字第5號
原告:喬某某,女,漢族,27歲,住河南省嵩縣。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31歲,住河南省嵩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喬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喬某某以雙方已經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喬某某的撤訴申請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喬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喬某某承擔。
審判員 趙云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韓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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