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五初字第113號
——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嵩民五初字第113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35歲,住河南省嵩縣。
被告:謝某某,男,漢族,48歲,住河南省嵩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劉志敏
審 判 員 趙獻偉
代理審判員 常洪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郭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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