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五初字第55號
——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嵩民五初字第55號
原告:卜某某,女,23歲,住河南省嵩縣。
被告:楊某某,男,23歲,住河南省嵩縣。
原告卜某某因與被告楊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獻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卜某某、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卜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7月(農歷)同居生活,2010年7月3日(農歷)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0年7月9日(農歷)生育女孩楊某甲,2013年1月6日(農歷)生育男孩楊某乙。原告于2014年5月回娘家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因被告患有強直性脊柱炎,無能力撫養孩子。現要求撫養女孩楊某甲、男孩楊某乙并由被告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孩楊某甲、男孩楊某乙自幼均隨被告生活,原告未盡撫養義務。現原告已與他人再婚,被告至今未婚,被告的疾病已治療痊愈,現身體健康。若改變生活環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卜某某與被告楊某某于2009年7月(農歷)同居生活,2010年7月3日(農歷)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于2010年7月9日(農歷)生育女孩楊某甲、2013年1月6日(農歷)生育男孩楊某乙(現均隨被告生活)。原、被告因瑣事發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5月回娘家與被告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卜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農歷)與他人再婚。
本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被告非婚生育兩個子女,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原、被告非婚生女孩楊某甲由原告卜某某撫養、非婚生男孩楊某乙由被告楊某某撫養,撫養費均自理較妥。原、被告均主張的原、被告非婚生子女均由其撫養的意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第3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孩楊某甲由原告卜某某直接撫養,撫養費原告自理。原、被告非婚生男孩楊某乙由被告楊某某直接撫養,撫養費被告自理。原、被告撫養孩子期間,均允許對方探望,孩子成年后隨父隨母生活自擇;
二、駁回原告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獻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郭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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