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21號
——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嵩民四初字第121號
原告:田某某,女,漢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縣。
被告:田某甲,男,漢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田某某訴被告田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田某某的撤訴申請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趙云忠
代理審判員 司 達(dá)
人民陪審員 蘭杏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韓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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