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29號
——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嵩民四初字第129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縣。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被告李某某剛被羈押于看守所,無法會見,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審判員 張純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韓貝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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