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民六初字第214號
——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偃民六初字第214號
原告馬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偃師市。
被告何某,女,1988年2月5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
審判員 :毛瑩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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